海巡特考報名資訊
請以實際簡章為依據,以下資料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行政院海岸巡防署https://www.cga.gov.tw/zhaomu/index3.html
一、考試日期:中華民國98年3月7、8日。
二、考試等級:三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五等!!不需要有高普考資格
三、考試地點:
(一)北區:台北市。
(二)南區:高雄市。
四、考試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三等考試:海巡行政類科30名。
(二)五等考試:海洋巡護類科10名。
五、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
(一)應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18歲以上,55歲以下。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但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含替代役),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亦得報考。
1、三等海巡行政類科:
(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各系所科畢業得有證書者。
(2)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3)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4)隨業務移撥海岸巡防署及所屬機關之少校以上軍官,服役滿十年以上者。
2、五等海洋巡護類科:無。
(二)應試科目:
1、三等海巡行政類科: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2)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3)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4) 海巡勤務(採申論式試題)。
(5)犯罪偵查(採申論式試題)。
(6)行政程序法(採申論式試題)。
2、五等海洋巡護類科:
(1)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試題。
(2)公民與英文,採測驗式試題。
(3)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採測驗式試題)。
(4)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採測驗式試題。
六、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
(一)考試方式:
1、三等海巡行政類科: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2、五等海洋巡護類科:以筆試方式行之。
(二)成績計算方式:
1、三等海巡行政類科: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六十分者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2、五等海洋巡護類科: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七、任用及轉調限制: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暨其所屬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八、體格檢查:
(一)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或不予訓練。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由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指定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後,廢止其受訓資格。
(二)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一五五公分者;女性不及一五0公分者。
2、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小於十八或大於三十一者。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二以上者。但矯正視力達一.0以上者不在此限。
4、聽力:耳聾或優耳聽力損失逾九0分貝者。
5、辨色力:色盲或紅、綠色弱者。
6、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者。
7、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者。
8、雙下肢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不能自如者。
9、患有精神病者。
10、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11、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九、訓練:
(一)錄取人員之訓練,除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規定外,並應依9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海岸巡防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應通過50公尺游泳測驗,其標準依上開訓練計畫辦理。
(三)錄取人員訓練日期暫訂於98年8月實施。
十、服務單位、地點及工作內容:
(一)服務單位: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本署)所屬機關。
(二)服務地點:機關職缺所在地點及其轄區,包含臺灣地區暨金門、馬祖、澎湖等外(離)島地區。
(三)工作內容:
1、依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本署及所屬機關職司下列事項:
(1)海岸管制區之管制及安全維護事項。
(2)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3)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4)海域及海岸巡防涉外事務之協調、調查及處理事項。
(5)走私情報之蒐集,滲透及安全情報之調查處理事項。
(6)海洋事務研究發展事項。
(7)執行事項:
甲、海上交通秩序之管制及維護事項。
乙、海上救難、海洋災害救護及海上糾紛之處理事項。
丙、漁業巡護及漁業資源之維護事項。
丁、海洋環境保護及保育事項。
(8)其他有關海岸巡防之事項。
2、服務期間,工作性質需視勤(業)務實際需要,採24小時輪值方式執勤,並得依任(勤)務需要管制遷調。
3、海巡行政類科:分發本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所屬機動查緝隊,從事犯罪調查外勤為主,並須負責或協助查緝走私、非法入出國、滲透調查及海洋資源維護、海洋環境保育及配合業務需要執行調查蒐證、跟監、守候、逮捕、偵訊、移送等工作。
4、海洋巡護類科:分發本署海洋巡防總局所屬各海巡隊及直屬船隊服務,負責艦艇上專門技術工作及海上執法勤務等工作。服務期間輔導參加相關海事專長訓練,以取得船員手冊及三等船副或二等管輪以上航海證照,俾符合STCW國際公約及該總局巡防艦上職務具備船員適任證書一覽表之規定。

請先 登入 以發表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