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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設三等、四等及五等考試,各設置一般行政等類科,配合任用需要,每年舉辦不同等類之考試。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中區、南區、東區、澎湖區,福建省金門區、連江區等九個錄取分發區,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3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以外機關任職。
考試日期:
一、三等考試:97年12月20日(星期六)至22日(星期一)。
二、四等考試:97年12月20日(星期六)至21日(星期日)。
三、五等考試:97年12月20日(星期六)。
考試地點:本項考試採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本項考試分臺北市、高雄市、臺灣省北區(包括基隆市、臺北縣、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臺灣省中區(包括苗栗縣、臺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臺灣省南區(包括嘉義縣市、臺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臺灣省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臺灣省澎湖區(澎湖縣)、福建省金門區(福建省金門縣)及福建省連江區(福建省連江縣)等9個錄取分發區。計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澎湖、金門及馬祖等7個考區,考試地點分別在臺北、臺中、高雄、臺東、澎湖、金門及馬祖等7地區。
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及成績計算:分別依照「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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