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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聘用人員

報名日期:97.12.08 ~ 12.19

 
壹、報名資訊
 
一、 報名日期:97.12.08 ~ 12.19
  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 報名資格:
 
(一) 一般行政人員:
1. 大專以上學校法學、管理及商學院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二) 法務人員:
1. 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熟諳行政法相關法令,從事法務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相關經驗者。
(三) 應試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
(四) 男性需役畢或業經判定免服役。
(五) 熟悉電腦操作者佳。
三、 報名方式:
  檢具報名表(報名表格式請至監察院網站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件等,另具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書明:「參加甄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聘用人員」,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監察院人事室」收
四、 錄取人員:
  一般行政人員:4 人(備取 4人)。
法務人員:9 人 (備取 6人)。 列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貳、應試資訊
 
一、 考試日期:暫訂98年2月中旬
  經審核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始得參加口試。至初審不符及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二、 筆試科目:
 
(一) 共同科目
 
1. 論文公文(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
  其中論文佔該科目百分之六十,公文佔該科目百分之四十。
(二) 專業科目:
 
1. 法務人員:
  行政法(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陽光四法概要)
  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六十
2. 一般行政人員:
  法學緒論(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陽光四法概要)
  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六十
三、 口試:
  筆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分別以儀表占百分之二十、言辭占百分之二十、才識占百分之六十等項目評審之。
四、 總成績計算:
  筆試、口試各占百分之五十。
   
參、相關資訊
 
一、 工作內容:
 
(一) 辦理本院陽光四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相關法務業務。
(二) 其他交辦事項。
二、 < 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聘用人員 簡章>
   
 
2008/12/08
來源: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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