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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聘用人員
報名日期:97.12.08 ~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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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報名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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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報名日期:97.12.08 ~ 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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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通訊報名,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
二、 |
報名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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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一般行政人員: 1. 大專以上學校法學、管理及商學院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具有 2 年以上工作經驗者。 |
(二) |
法務人員: 1. 大學以上法律系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熟諳行政法相關法令,從事法務工作二年以上具有相關經驗者。 |
(三) |
應試者不得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各款之情事。 |
(四) |
男性需役畢或業經判定免服役。 |
(五) |
熟悉電腦操作者佳。 | |
三、 |
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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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具報名表(報名表格式請至監察院網站以A4紙下載)、公務人員履歷表、學(經)歷證件等,另具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者手冊影本。信封左下角書明:「參加甄選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處聘用人員」,以掛號郵寄台北市忠孝東路1段2號,郵遞區號:100,「監察院人事室」收 |
四、 |
錄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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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行政人員:4 人(備取 4人)。 法務人員:9 人 (備取 6人)。 列候期間5個月,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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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應試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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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考試日期:暫訂98年2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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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核資格符合者,先行參加筆試,筆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始得參加口試。至初審不符及甄選未獲錄取者恕不退件,亦不另行通知。 |
二、 |
筆試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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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共同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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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論文及公文(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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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論文佔該科目百分之六十,公文佔該科目百分之四十。 | |
(二) |
專業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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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務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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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陽光四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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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六十 |
2. |
一般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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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緒論(含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法陽光四法概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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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筆試成績百分之六十 | | |
三、 |
口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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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成績達錄取標準者,分別以儀表占百分之二十、言辭占百分之二十、才識占百分之六十等項目評審之。 |
四、 |
總成績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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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口試各占百分之五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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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相關資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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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8 |
來源:監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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