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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修「鐵路法」 若害旅客遲到得賠償損失
更新日期:
2008/12/18 15:09記者陳思穎/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交通部所擬具「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內明訂準時運送旅客為鐵路機構的責任,運送遲延時,鐵路機構必須負擔賠償責任。鐵路機構應依延遲情形,訂定賠償基礎,報交通部備查後公告實施;另外增列鐵路列車駕駛人員因故意或過失致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時,交通部得命其停止駕駛工作,並得廢止其執照。
交通部表示,基於現行鐵路營運監理需求,進一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加強對鐵路機構的監督,保障旅客權益及強化相關罰則,擬具鐵路法部分修正條文。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包括修正「鐵路」及增訂「鐵路機構」、「高速鐵路」的定義,並修正鐵路警察的職掌、設置及其指揮監督,並明確訂定該法授權範圍。
交通部表示,本次修法新增旅客或第三人危害鐵路安全的處罰規定,將處以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交通部指出,為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修正地方營及民營鐵路經營附屬事業的範圍與國營鐵路機構相同;至於其他附屬事業的經營,仍應先經交通部核准;此外,也增訂交通部得視情況視察鐵路機構,並增列財務及附屬事業經營也為視察的項目。
另外,為促進鐵路機構營運的安全,增訂鐵路機構每年提出具有一定內容的安全管理報告,而對於重大行車事故,交通部應聘請專家,就事故發生原因進行調查,鐵路機構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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